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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敬业奉献,团结协作。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人格品质,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六)满足招聘岗位的其他条件。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5.法律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